法律は,
時に眠ることはあるが,死ぬことは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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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苏成捷(MatthewH.Sommer),美国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该文英文版发表于《LateImperialChina》,年第31卷第2期;中文版《堕胎在明清时期的中国:日常避孕抑或应急性措施?》载于《中国乡村研究》第9辑(年),译者为张宇。为方便阅读,编辑过程中省略注释,如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堕胎在明清时期的中国:
日常避孕抑或应急性措施?
前
言
两类不同学科的著名历史学家们都认为在明清时期的中国堕胎这一行为是经常实践的,虽然他们依据的资料不同,且目标各异。第一类主要是人口历史学家,如李中清(JamesZ.Lee)、李伯重以及王丰。他们认为持续的系统性节育是中国人口制度的特色,而堕胎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然中国几个世纪以来都在进行“理性”(rational)的计划生育,那么中国无需经历如西方的转折期,即从自然生育(naturalfertility)向现代化生育控制(controlledfertility)的过渡。根据李中清与王丰的论述,对中国人而言,从长期存在的传统节育实践到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政府施行的人口控制政策,其间似乎是经历了一个非常简单而顺利的转变。
第二类是包括白馥兰(FrancescaBray)、费侠莉(CharlotteFurth)在内的性别历史学家。她们的研究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