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了解职业性有害因素,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释义: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劳动者可以通过如下途径知晓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1)劳动合同;(2)设备中文说明书;(3)材料中文说明书;(4)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培训;(5)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6)咨询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等。 个人防护用品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最后、最关键的保护措施之一。 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应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预防控制及救援措施,自觉地执行有关制度和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自我保护。 劳动者若怀疑自己有职业病,可以到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到哪个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劳动者有选择权。《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知晓劳动者应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释义:劳动者享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受教育、培训权。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2)职业健康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当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5)检举权、控告权。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6)拒绝作业权。“违章指挥”和“没有防护措施的作业”都会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劳动者有权拒绝,有权对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7)参与民主管理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了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规定: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用人单位依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目的:发现有无职业禁忌,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通过上岗前检查,来科学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工作。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十一)积极融入新环境,多与邻友交往,学会自我调适,如出现抑郁和焦虑,寻求心理支持和医生帮助。
释义:远在他乡,生活环境改变、工作变动,自身压力会变大,容易出现抑郁、焦虑情绪。此时排解压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和邻居、朋友、老乡多走动、多交流,说出心中苦闷、生活的艰辛、思家的心情,分享一下成功的喜悦,放开心怀,积极适应新环境,结交新朋友。但是,如果出现持续的心情压抑、郁闷或者沮丧,十分难受而又无法排解;对日常活动不感兴趣;对工作和生活失去信心;不想参加朋友、老乡聚会;有自卑、自责和内疚感,觉得自己前途暗淡,对自己痛苦处境无力自拔,甚至出现想自杀的念头,这时一定要去社医院,寻求医生的帮助和心理支持。
五、性与生殖健康(十二)正确使用安全套,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释义: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目前,性传播已成为艾滋病、性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在预防艾滋病、性病方面,安全套是性交过程中的一道防护墙,可避免直接接触性伴的体液(精液、阴道分泌物)或血液,从而有效降低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性。
采用安全性行为,避免多性伴、无保护等高危性行为,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套基本可预防经性接触感染艾滋病、性病。如不正确使用(如射精前使用)或不坚持使用安全套,将大大降低其预防效果。因此,使用前应知晓并掌握安全套的正确使用方法,性交前要检查安全套的有效期,打开后要检查有无破裂、变质等情形,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滑脱或破裂。
(十三)育龄女性应当选择安全的避孕措施,防止意外怀孕,减少和避免人工流产。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避孕药具。
释义:意外怀孕以及人工流产对女性的身心有较大的危害,对其伴侣或家庭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育龄夫妻或恋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高效的避孕措施,如坚持使用安全套、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环)、口服或注射长效避孕药、结扎、事后服用紧急避孕药等措施,避免意外怀孕,减少和避免人工流产。
在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计生办等地点由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在“一站式”办证服务大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部分场地(小区、医院、药店、宾馆、流动人口集中处)设有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机等,提供24小时服务,供群众自取。一些地区还推出了通过网络发放免费避孕药具,登录相关网站后,支付快递费,通过快递配送。
(十四)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县级定点服务机构可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释义:为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启动实施国家免费孕前健康检查项目,为农业户籍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免费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保障。流动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的农业户籍计划怀孕夫妇,在准备怀孕前可到现居住地县级定点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妇医院等,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获得优生咨询指导服务,为孕育健康宝宝做好孕前准备。
目前,我国有22个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地方财政支持下,已将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从农业户籍扩大到城镇居民,流动人口中城镇户籍的计划怀孕夫妇也可在现居住地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详情可咨询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十五)女性孕期接受至少5次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保障母婴健康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
释义:女性怀孕后及时到助产服务机构建卡,接受产前检查,整个孕期接受至少5次产前检查。孕期过程中,如果返乡或者外出待产,要携带好产检记录到新居住地的助产服务机构登记,并连续接受产前检查。产科医生若建议需要做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则应该接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降低出生缺陷儿出生。所有孕产妇均要求住院分娩,保障母婴安全。
六、儿童健康(十六)孩子出生或变更生活地点后,要到就近的疫苗接种门诊登记,按时接种疫苗,因故错过接种的要尽快补种。
释义: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疫苗能使机体产生对传染病的免疫力。我国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免费为适龄儿童提供接种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等,预防12种传染、感染性疾病。
孩子出生1个月内应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预防接种证,每次接种疫苗时应携带预防接种证,儿童在入托、入学时需要查验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儿童监护人应按照程序按时带孩子接种疫苗,因为返乡探亲或在城市间搬迁等原因错过接种的要尽快补种。
(十七)父母应尽量把孩子带在身边养育,特别是0-3岁婴幼儿的早期发展尤为关键。
释义:为人父母养家挣钱,应尽量克服困难,把0-16岁的孩子带在身边养育,尽量不与孩子长期分离。